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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0页(316字)

国家行政机关对其采取的行政措施应负全面责任的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负有领导、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特定任务,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采取行政措施,指导和管理所属各部门、下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行政活动,对此,有关机关、单位、团体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因此,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的行政措施负责,受行政措施影响并认为这些措施违反法律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对作出行政措施的机关提起诉讼。

如经法院审理认定行政措施违反法律,作出行政措施的国家行政机关要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原则同一般民事案件中的责任问题不同,前者的责任承担者是国家行政机关,后者是个人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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