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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5页(459字)

又称纪律处分。

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依法给予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以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职工的一种行政制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

各级国家机关自己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由本机关决定和执行;上级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由直属上级决定后,并报任命机关备案或报任命机关批准后执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职务的人员,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上级机关决定后执行;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适合担任现职的人员,应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级机关备案。

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7种、并可以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给予一次性罚款。

对工厂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或人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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