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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5页(472字)

1988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2月1日发布。

共13条。主要内容:(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假借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或接受礼品:①以鉴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②以祝贺春节、元旦、国庆节、中秋节和其他节假日的名义;③以试用、借用、品尝、鉴定的名义;④以祝寿、生日、婚丧嫁娶的名义;⑤以其他形式和名义。(2)本规定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3)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领导人违反本规定的,从重处分。

(4)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赠送、接受或者索取礼品的,按照国家有关惩治行贿、受贿的法律、法规处理;对接受的礼品必须在一个月内交出并上交国库。所收礼品不按期交出的,按贪污论处。

(5)本规定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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