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拥有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26页(645字)

《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规定,运送或者拥有涉嫌以盗窃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物件,而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就构成非法拥有罪。被告可被判罚款1000元或者监禁3个月。

此罪是针对嫌疑人携有明显不属于他本人的物件,但却没有证据证明该物件是盗窃或接受的赃物。假如警察在宵禁时截查一嫌疑人,发现他身藏大量贵重首饰,并且他不能向警察解释这些首饰的来源,此时,该嫌疑入可被控非法拥有罪;如果该嫌疑人在法庭上仍然不能对拥有首饰作出合理解释,法庭可判他非法拥有罪罪名成立;如果有证据证实这些首饰是被盗窃的赃物,则该嫌疑人可被控盗窃罪或接受赃物罪。

此项罪行不适用于大量财物的案件,例如:除被告身上携有部分赃物外,大量赃物藏在被告所用的手推车上,就不能对该被告指控非法拥有罪。

此项罪行也不适用于已知有物主但找不到物主的案件,例如:一扒手在超级市场扒去他人钱包被抓获,但物主已离开现场无法找寻,也不能指控扒手犯有非法拥有罪。

此罪中的“物件”只限于在运送过程中的物件,或者在被告身上发现的物件,如果在他人家中发现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物件,不能构成此罪。

被告如果能向法庭证明,物件是买来的,朋友送的或者是被丢弃的,可以开脱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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