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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法制监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7页(516字)

亦称行政法制监督,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所进行的监督。

是保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监督主体对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的判断和控制行为。其种类从不同角度主要划分为:(1)依监督主体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亦称司法监督)、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监督(亦称政党监督)和社会监督(包括人民政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2)依监督形式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行政复议、行政监察、行政诉讼、批评和建议等。(3)依监督的法律效力分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监督和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监督。前者由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权限而实施;后者是政党监督、社会监督通过有关国家机关行使职权而实施。

(4)依监督程序分为事前程序的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事中程序的监督和事后程序的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此外,行政法制监督还可划分为内部监督(行政机关的自身监督)和外部监督(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监督主体的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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