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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7页(614字)

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进行的监督。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监督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自身和国家行政机关对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以及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监督。

它分为:(1)一般性质的监督,主要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各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对有关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监督等。

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也可以对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除了应当协助它们进行工作外,有权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2)特种性质的监督,亦称行政业务监督,是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管理业务的监督,如审计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监督、物价监督、卫生监督、教育监督等。

这种监督既包括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也包括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狭义的行政监督,亦称行政机关自身监督,是在行政机关内部依法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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