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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对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8页(288字)

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监察机关的管辖是:监察部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监察;县以上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分别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监察,县级监察机关还对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及其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察。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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