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08年版》第1570页(963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着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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