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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1页(434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自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法律制度。

申诉分为刑事申诉、民事申诉和行政申诉三种。刑事申诉和民事申诉是指刑事案件的有关当事人(公民)和民事案件的有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行政申诉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参见“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

各种申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均可。刑事申诉和民事申诉一般都不受时间限制,行政申诉一般规定在当事人从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5日内提出。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宪法的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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