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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1页(288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申述理由,请求予以重新处理的行为。

行政申诉包括:(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主管机关提出,请求进行行政复议(参见“行政复议”)。(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不服,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请求减轻或者撤销行政处分。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不属行政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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