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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4页(389字)

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主要是:(1)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5)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有权进行辩论。(6)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7)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8)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9)行政案件诉讼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0)被告负有举证责任。(1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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