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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管制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64页(441字)

在战争或其他非常情况下,由军队根据国家颁布的特别法令,对局部地区或特定系统的单位进行接管,实行军事管制而设立的机构。

主要任务是保证战争的胜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生产和其他工作的顺利进行。

全国解放前后,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解放的城市建立的一个重要临时机构。

1948年11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军事管制问题的指示,提出在社会秩序尚未完全稳定的情况下,在新解放的城市中,实行一定时期的军事管理制度。

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事首长并吸收地方党政负责人参加,组成军事管制委员会。委员会的委员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军区及前线司令部委任的人员担任。其任务是镇压一切反革命分子的活动,逮捕战犯和罪大恶极的反动分子,解散一切反动组织;接管一切公共财产,没收官僚资本;恢复和建立正常的社会秩序;发动和组织各级群众团体,帮助建立系统的人民民主政权等。在正式的人民政府建立以后,军事管制委员会逐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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