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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武装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64页(644字)

①设在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和某些城市的军事组织。

1986年以前,属于军队编制系列,1986年,改归地方建制,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县(市)人民武装部是本地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既是中国共产党县(市、区)委员会的军事部门,又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工作机关,接受中国共产党县(市、区)委员会、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人民武装部的等级,县和县级市、区人民武装部为副县级单位,直辖市的区人民武装部为正县级单位。

人民武装部干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主要从军队转业干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中挑选,或者从人民武装干部学校的毕业学生中补入。

人民武装部主要负责辖区内的民兵和兵役工作。其主要职责:负责民兵组织的建设和武器装备的管理;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负责组织并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任务;组织发动民兵参加两个文明的建设;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登记、统计工作;协同教育部门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负责征兵,招收飞行学员工作;负责拟制本区域内的战时动员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在平时做好战时动员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退出现役军人的安置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战时负责组织实施兵员动员和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等。

人民武装部是军事单位,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进行管理。②设在乡、镇和某些厂矿、企业、大专院校负责民兵工作的机构,亦称人民武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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