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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88页(359字)

1988年9月9日由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和1988年8月13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3日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

共7章54条。主要内容:(1)士兵服役的性质、基本要求以及管理兵员工作的机关。(2)士兵服役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志愿兵选取的基本条件。(3)士兵军衔的等级设置、授予、晋升方法。

(4)对士兵的奖惩项目和具体要求。士兵在作战、训练、执勤和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着或违反军纪、触犯法律者,应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和国家法律的规定给予奖励或处分。(5)义务兵和志愿兵的生活待遇,以及医疗、探亲、家属随军等规定。(6)士兵退出现役的年限以及因病提前退役的要求。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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