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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87页(497字)

1986年11月27日,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发。

共8章36条。是人民解放军保密工作的依据。主要内容:(1)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

(2)军事秘密密级的确定、调整和解除。

(3)保密制度,战时保密工作。保密工作的分口管理,以及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4)奖励与惩罚。规定,在保密工作中,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奖励:①维护军事秘密安全有显着成绩者,或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积极完成任务者;②对保密技术、设施有较大改进或创造发明者;③在紧急情况下,保护、抢救军事秘密者;④对抢劫、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行动进行斗争,及时检举、揭发或破案有功者;⑤发现他人泄露或遗失军事秘密及时报告或积极补救者。在保密工作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违反保密纪律,玩忽职守,泄露或遗失重要军事秘密者;②对窃密或重大泄密行为不制止、不斗争、不报告者;③在危急情况下,只顾个人安危,使军事秘密遭受损失者;④利用军事秘密进行非法活动者;⑤对揭发检举窃密、失密、泄密的人进行报复者;⑥抢劫、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者。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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