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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89页(253字)

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

共10章49条。主要内容:(1)征兵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征集公民服现役、免征、缓征和不征集的条件。(2)每年兵役登记的时间和具体要求。

(3)对应征公民体检的组织办法,政治审查的要求,以及审定新兵的原则和对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的优待。

(4)新兵到部队报到的方法和要求,新兵运输的组织实施方法,以及新兵到达部队后检疫的要求和对不合格新兵的处理办法。(5)征兵经费的开支项目和使用管理办法。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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