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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02页(367字)

国家和社会为减轻灾区人民群众的损失和制止灾荒发生而进行的社会救济工作。

是社会救济的重要内容之一。救灾工作主要是:抢救被灾害威胁、损害的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恢复灾区的秩序和工农业生产,解决灾害对群众造成的生产、生活困难,动员社会力量支援灾区,使灾区尽快重建家园。

在救灾工作中,民政部门的基本任务是:掌握灾情;发放使用好救灾款;检查救灾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我国的救灾方针是:“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1983年以来,在救灾工作中推行救灾与扶贫相结合,发放救灾款有偿与无偿相结合和“有灾救灾,无灾扶贫”的办法,调动了灾区人民生产自救的积极性,创造了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和互帮互助的办法,既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又增强了群众抗灾防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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