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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私财物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28页(359字)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的财产所有关系,包括全民的和劳动群众集体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公民私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行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以偷窃、骗取、哄抢、敲诈勒索等方法非法攫取公私财物,或者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但被攫取、被毁坏的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或者攫取、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情节不很严重的等等。攫取、毁坏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攫取、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公私财物行为包括:(1)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2)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4)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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