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46页(774字)
1985年3月23日公安部发布。
共10章40条。主要内容:(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是各该单位的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在本单位和公安机关领导下进行工作。保卫组织贯彻执行党委领导、群众路线、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根据各单位规模的大小、人数多少和重要程度,分别设立各级保卫组织(如保卫处、科、股)。
其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领导骨干的配备或调动,应征求主管公安机关的意见。(2)保卫组织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依靠群众做好“四防”工作;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同刑事犯罪活动和其他危害治安的行为作斗争;查破一般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查处治安案件;调查研究,建设秘密力量;严密防范措施,保卫要害部门;负责追查事故,参与调查重大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同盗窃、出卖党和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领导经济民警、企业消防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监督、考察在本单位的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以及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保卫组织在查破案件时,可以依法进行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追缴赃物赃款,其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可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依法作出治安处罚的警告、罚款的裁决。
(3)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落实治安综合治理,依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做好对有轻微犯罪行为的职工的帮教工作,预防犯罪。并加强对重点人口的管理和督促本单位对集体宿舍、招待所、管钱、管物等部门的安全管理。在毗邻农村乡镇的单位,要开展共建文明厂(矿)、文明村活动,建立治安联防组织。(4)保卫组织同反革命破坏、刑事犯罪以及治安灾害作斗争的具体职责;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