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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管教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77页(400字)

简称劳改队。

劳动改造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主要场所。1954年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中定名。劳动改造管教队监管判处有期徒刑,并且余刑在1年以上,不属于监狱和少年犯管教所收押范围的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其主要任务是健全监管制度,准确地执行刑罚;实行严格管理,防止犯人逃跑或进行破坏活动,维护监管、劳动秩序;结合劳动生产,有效地实施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切实管理好生活卫生工作,以保证完成对犯人执行惩罚和劳动改造。

根据犯人人数的多少和生产需要设置小队、中队、大队、支队或总队。支队按照监管、教育、生产和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工作机构。

中队为基层改造单位,负责犯人的管教、生产等项工作。劳动改造管教队实行严格的军事管制,设置严密的警戒、岗哨,实行内部看管、武装警戒、群众监督相结合,以防止罪犯逃跑及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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