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和经贸活动中外商赠送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管理的补充通知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91页(499字)
1986年1月20日国务院发布。
共6条。主要内容:(1)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属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即汽车、摩托车、电视机、录音机、电视机显像管、电冰箱、洗衣机、成套录像设备及录(放)像机、计算机、照相机、手表、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汽车起重机、电子显微镜、空调机、复印机、电子分色机、X射线断层检查仪(CT)、气流纺纱机等19种机电产品,应劝说捐赠人将款项汇入国内购买或捐赠其它物资;如果捐赠人坚持捐赠上述产品,应经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并由接受方照章纳税,不准倒卖。对捐赠的载重汽车(不包括工具车、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汽车起重机、电子显微镜、气流纺纱机、电子分色机、X射线断层检查仪(CT),凡直接用于科研、教育、医药卫生或其它生产企业,并为接受捐赠单位自用的,海关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
(2)无论是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或是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外商、侨商、港澳客商赠送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只限于接受单位自用,不许将接受捐赠或赠送的产品在国内转卖增值,筹集建设和公益事业资金。私自转卖的,由海关按走私论处。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