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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98页(316字)

各民族人民群众衣着、饮食、居住、生产、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物质和文化生活方面的风俗、习尚和禁忌等的总称。

我国共同纲领和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为了照顾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国家还从物质上提供保证,专门安排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

如针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塔塔尔、乌孜别克、撒拉、保安、东乡等10个少数民族不吃肉的习惯,政府作了专门规定(参见“清真供应、伙食补贴”)。

有些民族节日,国务院还规定了放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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