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国行政法辞典

常任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20页(331字)

西方国家的文官(事务官)在经过合法考试合格获得文官身份后,其地位即受到法律保障,职务常任,非因违法失职,不受免职处分,故又称常任文官。

西方国家的政务官,多从政治活动家中选举产生或由代议机关选任,有一定任期。事务官则不是从选举中产生,在政治上保持中立,实行职务常任,以保持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西方一些国家对常任文官还实行其他某些职业保障措施,如为了防止政治的、个人的或其他原因影响文官的任用,惩处文官时必须依照法律进行;为了保证文官正常执行公务,在遭到威胁、攻击、辱骂、诽谤等情况时,国家有义务加以保护。

我国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以后,对业务类公务员实行常任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免职或处罚。

上一篇:考任制 下一篇:中国行政法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