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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21页(541字)

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规或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或有显着贡献的工作人员所给予的荣誉或物质奖励,以激励工作人员奋发进取,积极向上,恪守岗位职责,提高办事效率。

1957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这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进行奖励的正式法规。国家行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亦参照执行。奖励有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形式。在实施奖励时,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贯彻以条件为标准,以功绩为依据的原则。

按照国务院的上述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功绩的,应给予行政奖励:(1)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2)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国家有显着贡献的;(3)防止或者挽救了事故有功的,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4)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重大成绩的;(5)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着成绩的;(6)其他方面有显着功绩应予以奖励的。

行政奖励的种类有6种: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

这6种奖励除记功、记大功不能同时使用外,其他奖励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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