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国行政法辞典

行政任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21页(451字)

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任命国家行政机关及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行政职务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活动。

早在建国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就对任免事项作出了规定。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第6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委员会,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57年国务院制定了任免行政人员办法,同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明确了任免的原则、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现行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新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范围、权限和程序。

规定参加各级人民政府组成单位的正职人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职及未参加政府组成单位的正副职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人员的任免,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由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办理。

上一篇:常任制 下一篇:行政奖励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