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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27页(396字)

工作人员(包括干部和工人)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或劳动的时间。

它是确定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等待遇和工龄津贴的重要依据和条件。工龄可分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工作年限是指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或劳动的时间。连续工龄(也叫本企业工龄)是指工作人员在公司、厂矿等企业单位连续工作或劳动的时间。

一般工龄是指所有以工资收入为生活来源的工作或劳动的时间(包括在本单位以前工作或劳动的时间)。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下达前,一般工龄和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一样,都是计算工作人员退休待遇的尺度。

该文件下达后,只按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计发退休费,其他待遇也只按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计发。因此,一般工龄已失去计算尺度的意义。

现在习惯上已将工龄与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等同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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