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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务院任免行政人员范围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30页(450字)

1984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出。

为了依法做好国家行政人员的任免工作,本着管少、管活、管好的原则,国务院决定适当下放任免行政人员的权限,由原来的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本通知规定国务院任免行政人员的范围为:(1)国务院副秘书长,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直属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署长、副署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顾问。(2)国务院各部副部长,各委员会副主任,审计署副审计长,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副行长,新华通讯社副社长、顾问。(3)驻外总领事,常驻联合国代表、副代表和驻联合国有关常设机构的代表、副代表。

(4)国务院直接管理的各专业公司、专业银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行长、副行长,各部委管理的直属局级专业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5)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部分重点高等院校、研究院、博物馆、图书馆的校长、院长、馆长。

(6)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司令员、副司令员、政治委员、副政治委员。(7)相当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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