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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51页(623字)

我国企业内部对负责生产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第一线的生产工人,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各自必须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

是我国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在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以后,为了把安全生产贯穿于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生产活动的全过程,根据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和工人以及责任部门的工作岗位,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厂长、主管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厂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领导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各项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时处理安全事故等;车间主任对车间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的具体责任,经常检查生产现场的安全卫生状况,及时排除不安全的因素,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及时准确地负责车间范围内的伤亡事故的登记、统计、调查和报告等;工段长负责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时,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分析,参与车间制定改进措施;班组长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检查班组内机器设备安全情况和工人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生产工人制订个人岗位责任制,遵守车间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禁违章作业以及监督各级领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和法规,拒绝各级领导的违章指挥等。生产技术部门、机械设备部门、动力设备部门、安全技术等部门依据他们各自负责的工作,制订出安全责任措施,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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