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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56页(349字)

我国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最早规定劳动保险的法规,是1948年东北人民政府公布的《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政务院又重新修正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从原来只在铁路、邮电、航运及有职工100人以上的工厂、矿场施行,扩大到工厂、矿场及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和国营建筑公司。

待遇标准也比1951年提高了。劳动部在同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实施政务院条例作了具体规定。1958年和1978年,国务院又先后两次修改和提高了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待遇标准,并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限额专门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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