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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计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84页(337字)

国家对于除指令性计划以外的比较重要的产品和企业所下达的参考性计划。

它不具有行政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仍由中央和各级计划主管部门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下达到基层计划单位,以指导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计划,并报上级备案。指导性计划主要通过经济政策、经济杠杆和经济法规来指导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向,只有在计划单位安排的计划有损于全局利益时,上级主管机关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予以纠正。指导性计划给予计划执行单位一定的机动权,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平衡发展,更好地适应社会需要,执行指导性计划所需要的主要物资,有的由主管物资分配部门适当安排,有的由企业自己从市场上采购。所生产的产品可由商业部门订购、选购,也可以由企业自行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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