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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合作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94页(639字)

又称农业合作社,是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集体经济组织,由劳动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成。

统一使用社里的土地、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并且逐步把这些生产资料公有化。社员共同劳动,统一分配劳动成果。

在我国农业合作化发展的历史阶段,按照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程度不同,分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两种形式。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又称初级社,是我国劳动农民为共同发展农业生产自愿联合组成的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是个体农民从劳动互助组走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渡形式。社员实行土地作股入社,统一经营,取得土地报酬。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为社统一使用,由社付给适当报酬,或按自愿互利原则,作价入社,由社分期付款,逐步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参加集体组织的生产劳动,按照劳动和入社土地的多少进行分配。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又称高级社,是我国劳动农民在初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具有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其集体化程度高于初级社。社员的土地无代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不计算土地报酬,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按照自愿互利原则,折价入社,由社分期付给价款,逐步转为集体所有。社员集体劳动,实行按劳分配。

生产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最高领导机关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并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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