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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09页(393字)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

共8章69条。主要内容:(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2)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企业工会代表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3)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统一规定对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保证企业完成指令性计划所需的计划物资供应,审查批准企业提出的基本建设、重大技术改造等计划,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本法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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