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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10页(379字)

1982年3月16日发布。

主要内容:(1)建立各种类型的全国性专业公司,应根据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经营范围确定其地位,不套用行政管理级别。所有全国性专业公司,均不列入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序列,应分别由有关部门领导。

(2)国务院和各部委对全国性专业公司,应着重在方针政策和计划上进行领导,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负责公司的干部任免、传达文件和政治思想等工作。(3)建立全国性专业公司,须经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审核后报批;全国性专业公司的编制,应严格控制,由审核部门会同主管编制部门审定;公司印章不带国徽。

(4)已成立的全国性专业公司,应逐步划清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的职责,使专业性公司真正成为企业性的经济实体;全国性专业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和其他公司的关系,应统筹安排,避免互相发生矛盾;各种专业公司应制定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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