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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12页(552字)

1984年4月7日国务院发布。

共16条。主要内容:(1)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对于国家计划产品,应按国家计划组织生产,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各级经济管理部门不得安排计划,不得供应原材料、动力和提供生产资金。(2)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由国家经济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国务院产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协助管理。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必须向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并抄报地方经济委员会。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即组织测试、检验单位并吸收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人员参加,对申请企业的有关产品和生产技术条件进行检查和评审。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进行测试和检验的单位,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报国家经济委员会审批。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确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生产许可证到期或虽未到期而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作了修改的,要重新进行检查和评审。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经济委员会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督,进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生产许可证注销的程序等。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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