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国行政法辞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31页(410字)

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

共11条。主要内容:(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在批准成立后1个月内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或在该局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

(2)合营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有关证件。

(3)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即告成立,未经登记的,不准开业。

(4)合营企业迁移、转产、增减转让注册资本或延长合同期时,应在批准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合营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应经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缴销营业执照。(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所辖地区内的中外合营企业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处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