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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主管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56页(430字)

国家负责财政分配、收缴活动的计划、组织、指挥、调剂和监督的主管机关。

我国财政管理机构设立的原则是,有一级政权机关就设有一级管理机构。国务院下设财政部、财政部所属司、局分别负责国家预算的编制、执行与决算;全国财政、财务管理体制的制订与执行;工业、交通、商业、农业、文教、行政、国防、外事等财务管理,以及制订会计制度,监督检查财政纪律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设财政厅(局),同财政厅(局)平行设有税务局,在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下设财政局(科)和税务局。在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所属的区、县也设有财政局和税务局。乡人民政府下设财政股、财务组或财政助理,负责日常财政管理工作,并设置税务所,作为县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国家预算的出纳部门是国家金库,包括中央金库与地方金库。

中央金库在各地设有分支机构,负责办理中央预算的出纳工作;地方金库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市)金库,分别负责办理管辖范围的预算出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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