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共济组合章程备置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1页(431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34条规定:(1)理事必须在各事务所备置章程,共济规程及规约,并在主要事务所备置组合员名簿。(2)理事必须在主要事务所备置10年间的总会议事录,在其他事务所备置5年的总会议事录副本。(3)组合员名簿上,记录有关组合员的以下事项;(1)名称及地址;(2)入会日期;(3)出资份数及各份出资的缴纳日期;(4)组合员及组合的债权人可要求阅览第1款及第2款规定的文件。第40条规定,以下事项须经总会表决:(1)章程的变更;(2)共济规程的变更;(3)规约的制定、变更及废除;(4)每事业年度的事业计划的制定和变更;(5)事业报告书、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损益计算书及剩余款处理案或损失处理案。章程及共济规程的变更,须经农林水产大臣认可后,方能生效。第42条规定,以下事项,需要总组合员半数以上出席,并由其决议权的2/3以上的多数表决:(1)章程的变更;(2)组合的解散或合并;(3)组合员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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