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共济组合员退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1页(200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18条规定:(1)组合员因以下理由退出:丧失组合员资格;解散;除名。(2)经总会表决通过,可对符合章程规定事由的组合员行使除名。在这种情况下,组合须在总会召开前10天通知其组合员,并给予辩解的机会。(3)必须将除名结果通知被除名的组合员,否则除名无效。第19条规定,组合员可在90日前提出退会预告,并在其事业年度终了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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