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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财政资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59页(389字)

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不列入国家预算,由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直接在预算外自收自支、自行管理的财政资金。

包括:(1)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有关资金;(2)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如税后利润、大修理基金、设备更新改造资金、职工福利基金等。(3)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所属不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如以煤代油能源发展基金、超产石油能源资金,以港养港收入等。

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收入,如养路费收入、港口管理费收入、市场管理收入等。预算外财政资金是国家预算资金的补充,设置预算外资金,是在财政管理体制高度集中的情况下解决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机动财力的一种方法,对调动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管理财政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举办一些必要的事业,解决国家计划、国家预算照顾不到的方面。

对预算外资金应加强管理、监督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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