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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86页(502字)

我国国家银行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货币收支方式、信贷、结算等活动进行的管理。

1950年3月,政务院发布的《关于统一国家财政工作的决定》中,指定人民银行为国家现金调度的总机构。一切军政机关和公营企业的现金,除留若干近期使用者外,一律存入国家银行。

同年4月,政务院进一步规定上述单位及合作社的票据,必须存入当地中国银行或其委托机构,其相互经济往来须使用转帐支票,经中国人民银行转帐。

同年12月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的《货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货币管理工作包括:(1)现金管理,货币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单位,除规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其余一切现金集中于国家银行。

使用现金必须编制现金收支计划,经批准后按计划支付,以使货币流通计划化。(2)国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合作社的一切交易往来,除规定使用现金者外,必须全部通过银行以转帐方式进行划拨清算。(3)上述各单位之间不得发生赊欠和借贷,一切短期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4)国家年度预算中对基本建设投资,由中央财政部指定专业银行(当时为交通银行)统一拨付,并负责监督使用。

1954年以后,货币管理一词一般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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