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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54页(516字)

1979年2月23日国务院批准,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共40条。主要内容:(1)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飞行的条件,其机组人员、乘客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必须服从中国民航局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管制。

(2)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两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进行定期航班飞行和加班飞行。不定期航班飞行须申请并经批准,不定期航班领航的有关规定。

(3)外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和必须备查的文件,飞入、飞出、飞越我国国界的有关规则,在我国境内飞行遇到与我国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失去联络时的飞行规则,按规定的高度或高度层及航路飞行的规则,航空器相遇时的避让规则,使用规定的无线电通信方式和频率及进行地空无线电联络的规则。(4)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指定机场着陆,起飞前向指定机场提交飞行计划,以及使用规定的起落航线和遵守起落航线高度、纵横间隙的规定,发生严重故障的处理,禁飞空域的规定,空中遇险与救援。(5)外国民用航空器出入境检查,对违反本规则的外国民用航空器,我国空军防空值班飞机可迫降之,其机组人员和乘客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民航局及有关主管机关给予罚款或其他处分,直至送我国法院处理。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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