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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54页(435字)

1986年11月8日由国务院批准,12月1日由中国民航局发布。

共6章28条。主要内容:(1)本细则适用于航空运输承运人与法人、个体经营户、个人之间签订的国内航空运输合同。

(2)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货物托运单、包机申请书的填制,托运人的义务,托运货物的包装,投保货物运输险,承运人对货物的查核、押运及其他责任,托运货物不得夹带国家禁运、限运和危险物品。

运费征收,收货人的义务,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和货运事故的处理。(3)承运人对合同变更的处置,因特殊情况航运受阻引起变更的处理,货运合同的解除。(4)承运人对货损、货灭的赔偿,不可抗力和托运人、收货人责任等造成的货损、货灭,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承运人有故意造成货损的行为,由合同管理机关处相应罚款,收货人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索偿手续。

(5)货物运输合同争议由合同管理机关处理,当事人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本细则由中国民航局负责解释,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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