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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63页(644字)

宣传、招徕、组织旅行游览,并在旅行游览过程中为旅行者提供各种服务的机构。

国务院1985年5月11日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旅行社是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招徕、接待旅行者,组织旅游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现代旅行社最早是由英国人托斯·库克创立的,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我国最早的旅行社是1923年在上海成立的中国旅行社。旅行社按其经营内容的不同,一般可分为:(1)组团旅行社,主要经营招徕旅游者,制订旅游计划,安排旅行日程、路线、交通、食宿、参观游览项目,规定旅游价格等;(2)经销旅行社,根据招徕到的旅游者的名额,组织旅游者转销旅游;(3)接待旅行社,不对外招徕,只经营接待旅游者。

我国旅行社按其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3类:(1)经营对外招徕,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旅游的旅行社;(2)不对外招徕,只经营接待上述第一类人的旅行社或其他涉外部门组织的旅行人员的旅行社;(3)经营中国公民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我国旅行社的基本职责是:(1)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旅游事业的方针、政策,同有关经营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经营旅游业务;(2)根据统一计划和市场需要,编制旅游路线,进行招徕活动;(3)按照旅游者选定的路线,安排食宿、交通、游览活动;(4)为旅游者配备必要的翻译、导游人员(5)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听取旅游者的批评建议,查处本单位工作人员违章违纪的行为;(6)经营与旅游有关的委托代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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