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91页(1663字)

规范各级行政监督机关的组织、职权、职责及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程序的法律。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并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共7章42条。各章分别为:总则,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监察机关的职责,监察机关的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附则。

立法宗旨和原则 该法的立法宗旨为: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这一宗旨,法律确定了如下监察原则:①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②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③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④依靠群众,建立举报制度。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设立监察机关。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一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监察机关的职责 ①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②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③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④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各级监察机关的级别管辖范围。

监察机关的权限 为保证上述职责的履行,监察机关被赋予检查权、调查权、提出监察建议权和作出监察决定权。①检查权,包括要求监察对象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材料,供查阅或者复制;要求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责令监察对象停止违法、违纪行为;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询;列席有关会议。②调查权,包括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材料;责令涉嫌单位、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责令涉嫌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查询涉嫌单位、人员的存款,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存款;取得其他机关协助。③提出监察建议权。对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并应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采纳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④作出监察决定权。对于违反行政纪律的,有权在人事管理权限内作出行政处分;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财物的,有权决定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监察程序 该法规定了监察机关进行检查、调查处理应当遵守的程序。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该法还规定了对于公务员对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复查、复核期间和程序,对于监察决定不服的复审、复核期间和程序,对于监察建议异议的回复、裁决期间和程序。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均为行政终局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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