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93页(1781字)

中英两国为解决香港问题而签署的协议文件。

1982年9月,应中国政府的邀请英国首相前来北京访问,与中国政府领导人就香港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双方各自阐述了对香港问题的立场,同意通过外交途径继续进行谈判,这是中英两国开始就香港问题的会谈。从1982年10月至1983年6月进行了第一阶段的会谈,主要就一些原则问题进行了谈判,就会谈的议程和其他程序问题达成了协议。从1983年7月至1984年9月进行了第二阶段的会谈,双方共举行22轮谈判。1984年4月和7月,应我国政府的邀请,英国外相两次访问北京,中国政府领导人同他会晤,极大地推动了谈判的进程。后来,双方政府代表团又就协议的文字措词进行了磋商,9月18日双方就全部协议文本取得一致,9月26日由双方政府代表团团长进行草签,12月19日两国政府首脑在北京正式签署声明。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了联合声明,英国议会上院和下院也于3月28日和2月27日分别批准声明,1985年5月27日中英双方在北京互换了批准书,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正式生效。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协议包括一个正文和三个附件,正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即《中英联合声明》)。三个附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和《关于土地契约》。正文共有八点:①中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②英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中国。③中国政府声明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十二条,这十二条可分为四个方面:第一,中国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和《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规定,50年不变。第二,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法律基本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第三,香港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第四,英国和其他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门任职的外籍公务、警务人员可同中国籍人员一样予以留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政府部门可以聘请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某些公职。④自《中英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的过渡时期内,英国政府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维护和保持香港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对此,中国政府将给予合作。⑤在《中英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中英联合联络小组。⑥关于香港土地契约和其他有关事项。⑦两国政府同意《中英联合声明》和附件均将付诸实施。⑧《中英联合声明》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包括14个部分,详细具体阐述了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是起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重要依据。《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二规定了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性质、组织、职责和过渡时期审议的事项等内容。《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三规定了土地契约、土地批租和土地委员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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