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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65页(685字)

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

共24条。主要内容:(1)旅行社是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组织旅游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其基本任务和职责是遵循扩大人民之间友好交往、丰富社会主义文化生活、繁荣旅游经济的方针,开展经营活动,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散经营的方针和办法。

(2)旅行社、旅游公司或其他同类性质的组织,必须依法申请,具备如下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营业场所及必要的设备;②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组织章程;③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经营业务范围,能为旅游者提供食、宿、住、游等项服务条件及组织能力。④有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对外国招徕业务的旅行社、旅游公司,还必须有经过考核合格的翻译人员。

⑤经营对外国人招徕,接待业务的旅行社须拥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只经营接待业务旅行社,须拥有25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经营国内旅游业的旅行社须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⑥各类旅行社在获得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还要向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停业关闭时应办理注销手续。

(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履行登记手续、擅自经营、私自转让营业执照、欺骗旅行者、非法牟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经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于罚款或者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营业等处罚,本条例自公市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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