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03页(732字)
1987年2月27日国家科委、财政部联合发布。
共10条。主要内容:(1)独立的科研单位,按其主要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分类型进行管理。(2)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的科研单位,属于技术开发类型,逐步推行合同制,其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科学事业费按比例逐年递减,或以收入的一定比例折抵事业费,主要通过纵向和横向的技术合同,在为社会创造经济效益中取得收入,积累资金。
(3)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的科研单位,属于基础研究类型,逐步推行基金制,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国家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以保证定编人员工资、公务费、小型公用科研仪器设备费等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其研究经费应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请基金(即逐步转出作为自然科学基金)。
这类单位取得的合理收入,暂可留给本单位。(4)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研究,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和从事农业科学研究的科研单位,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类型,原则上实行经费包干制,科学事业费仍由国家拨给,并按经费与任务挂钩的原则,实行全额管理,经费包干。
这些单位通过自己的业务取得的合理收入,在扣除支出费用后的纯收入数额,若低于单位当年包干的事业费拨款10%,则全部留给该单位;若超过该单位当年包干的事业费拨款的10%,则超过部分的一半冲抵下一年度拨款,一半留给该单位。(5)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科研单位属于多种类型,经费要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其科学事业费按照审定的科学技术活动分类比重,分别按上述几种类型的有关办法管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