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96页(5942字)

一个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性质、政权形式、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的法律。

宪法的特征 宪法能成为国家的根本法,因为它具有其他法律所没有的特征:①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这些内容体现和代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与意志。当美国在取得独立战争胜利后,制定了宪法,规定了美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属于总统、国会和法院的原则,规定了各州与联邦的权限划分,以及保护私有制、人民的权利与自由等。1946年的日本宪法规定了议会内阁制、国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放弃战争等原则。这些都是国家制度中的根本问题。1918年的苏俄宪法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也规定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家性质、苏维埃政权组织形式、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等重大问题。我国1982年宪法序言明确指出,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其他法律与宪法的内容不同,它们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与社会生活中一些比较次要的问题或者某一个方面的具体问题。婚姻家庭法所规定的是关于结婚、离婚和家庭生活方面的内容,刑法规定的是关于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的内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关于刑事诉讼原则和程序方面的内容。虽然这些法律的内容也是重要的,但是和宪法所规定的内容相比,它们又居于次要的地位。②宪法在一个国家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的制定要以宪法为依据,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这一特点是由于它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因此,其他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以宪法规定的根本原则作为立法的基础,而不能违反宪法规定的原则,如果违反宪法规定的原则,就没有法律效力。美国1787年宪法第6条规定宪法及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都为全国最高的法律,即使与州的宪法或法律抵触,各州法院的法官也都应当遵守。日本宪法第98条规定,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规,违反其规定的法律、命令等均无效。我国宪法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比其他法律更严格、更复杂。因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所以它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严格。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特定的机关,其他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只需立法机关的过半数通过。美国1787年宪法、法国1791年宪法的制定,都召开了专门的制宪会议,法国1946年宪法的制定,曾依比例代表法举行全国大选,选举制宪大会,由人民投票通过宪法。美国宪法规定联邦国会两院议员2/3人数的赞同或者2/3的州议会请求召集的宪法会议,可提出宪法修正案,修正案须经各州3/4的州议会或各州的3/4的宪法会议批准时才能生效。意大利宪法规定,宪法及其他宪法性法律的修改,须经两议院继续两次审议通过,两次审议时间至少须相隔3个月,在第二次投票时,须经每院议员绝对多数通过。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 “宪法”一词在中国和欧洲古代都已产生,它是指法、典章、制度、皇帝的诏令等,与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并不相同。近代宪法的内容是指必须规定国家的根本组织、权力的划分、权利的保障。法国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 des Droit de 1’Hommeet du Citoyen)第16条规定:“凡权力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产物,其具有代表性者是:①英国宪法。英国在17世纪时资本主义已经成长,新兴的资产阶级和从贵族中分裂出来的新贵族结成同盟,反对封建制度,逐渐形成英国宪法。英国宪法不但产生最早,而且是不成文宪法,它是由一些宪法性法律、不成文的惯例和重要判例组成,没有一个统一的书面文件。宪法性法律有20多个,主要的有: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Habeas Corpus Act),规定任何人可以向法院或法官请求颁发人身保护状,被拘押的罪犯或嫌疑犯必须在一定期限移送法院审查,拘押机关必须说明拘押的原因,违者要受到处罚;1689年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规定,未经国会同意,不得以王权停止法律、废除法律及征收供王室用的费用,不得在国内招收及维持常备军,国会议员的选举必须自由,国会内的讲演、辩论不得在法院或国会外予以追问或弹劾,人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法院审判案件不能用非常残酷的刑罚;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Act of Settlement)规定,除因重大罪过经议会两院作出罢免的决议外,国王不得剥夺法官的职务,大臣受到议会弹劾时,国王不得以特权免除其责任。至于1215年的《大宪章》(Magna Charta)虽有学者将其列入宪法文件,但严格说来,不属于近代宪法的范畴。②美国宪法。是第一个成文宪法,对世界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有影响。美国宪法确认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互相制约。总统与国会均由选民定期选举产生,政府不是国会产生,不对国会负责,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可行使相对否决权,但无权解散国会,须向国会报告国情,国会有权弹劾总统,政府各部部长的任命,须得参议院同意。美国宪法附有1791年生效的十项权利法案,这是继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之后,最早的以完整、系统的书面文字表述的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宪法,主要内容是关于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及信教自由,军队平时不得驻扎于民房,非依法律不得扣押人、逮捕人及没收财产,被告有要求迅速公审及律师辩护的权利等。③法国宪法。这是继美国宪法之后,1791年制定的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卢梭(Jean一Jclques Rousseau,1712~1778)的《社会契约论》对它有重要影响。它以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作为序言,规定了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强调天赋人权不可侵犯的原则,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主权属于国民,任何团体、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授予的权力,宣布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强调权利保障和分权原则。1791年宪法规定立法权由国民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国王行使,选举实行间接的有限制的选举制,将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25岁以上有不动产及能交纳直接税的公民为积极公民,才有选举权。

现代意义上的宪法 这是指20世纪初期在俄国发生十月革命,世界的形势产生新的变化,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宪法的发展也现出新的变化,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宪法。这一时期有代表性的宪法主要有二:①1918年的苏俄宪法,即《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这是一种新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世界从此出现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不同类型的宪法。苏俄宪法共分6篇17章90条,还有一个前言。前言规定宪法是根本法,必须广泛地公布,第1篇为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第2篇为总纲,规定宪法的基本任务是确立苏维埃政权形式的城市无产阶级和贫农的专政,总纲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规定劳动为全体公民的义务,不劳动者不得食,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第3篇为苏维埃权力的结构,规定了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产生、组成、地位和职权,规定人民委员会管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一切政务,第4篇为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第5篇为预算法,第6篇为国徽、国旗。②德国魏玛宪法。魏玛宪法制定于1919年,是资本主义宪法的楷模,它的一个显着的特点是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增加了社会经济方面的权利,这是近代资本主义宪法所不能比拟的。魏玛宪法共两篇,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就占了一篇,共57条,占全部宪法5章181条的1/3,在这一部宪法中规定婚姻为家族生命及民族生存增长的基础,受宪法的特别保护,并以男女两性平权为本;有儿童众多的家庭,得享受相当的扶助以减轻负担;产妇得要求保护及扶助;教育子女使之受身体上、精神上及社会上的美德,为父母之最高义务及自然权利;私生子与嫡生子同等待遇;保护青年,使勿受利用及防道德上、精神上及体力上的荒废。在教育及学校一章中规定艺术、科学及其学理为自由,国家应予以保护及培植;受国民小学教育为国民普通义务;适合受中学及高等学校教育的贫苦儿童的父母,应受奖学金的资助,至其儿童毕业为止。在这一部宪法中还规定经济生活的组织,应与公平的原则及人类生存维持的目的相适应;土地之分配利用,应由联邦监督,以防不当之使用等,这部宪法比较彻底地否定了君主专制制度。同时宪法又规定总统有紧急处置权,这一条款后来为德国法西斯所利用。

二次大战后的宪法 由于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国际形势产生新的变化,宪法也产生了新的变化,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种情况: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制定了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中国制定了第一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公开宣布了国家的性质,规定了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了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保护公有制的经济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等,还规定了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总任务。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和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将现代化建设作为国家的根本任务,1993年又规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12条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指引作用写进了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第13条修正案对1982年宪法第5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14条修正案对1982年宪法第6条作了部分修改,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15条修正案对1982年宪法第8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16条修正案对1982年宪法第11条作了部分修改,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17条修正案主要是对1982年宪法第28条关于“反革命”这一罪名作了修改,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表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特点。②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德、意、日等国的宪法有明显变化。第一,比较普遍地加强了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强调保护人权。1947年的意大利宪法共两篇,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即占一篇,占全部宪法139条中的42条,这一篇又分为公民方面、社会理论方面、经济方面、政治方面4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了详细的规定。1946年的日本宪法共103条,其中第3章国民之权利及义务即占31条。第二,增加了维护和平、反对战争的规定。意大利宪法第11条规定拒绝参加作为侵犯他国人民自由的工具及作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手段的战争,在与其他各国平等的条件下,意大利同意为了建立保证国际和平与司法的秩序,可以对主权作必需的限制。1946年的法国宪法序言规定,法兰西共和国忠于其传统,尊重国际公约规则,不发动任何带征服目的之战争,永不使用武力侵犯其他民族的自由,法国同意基于相互的条件,为组织及保卫和平,对其主权加以必要的限制。第三,许多国家规定了宪法保障机构。在意大利建立了宪法法庭,审理国家与省的法律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与宪法相抵触的案件及其他案件。日本宪法第81条规定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德国设立了宪法法院,裁决违宪案件。第四,公民投票制在许多国家中被采用。日本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2/3以上的赞成,由国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此种承认,必须在特别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进行投票,必须获半数以上的赞成。法国宪法对修改宪法须经公民投票也作了规定。③第三世界国家的宪法呈现新的特点。这些国家的宪法基本上是属于资本主义宪法体系,但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又具有与资本主义宪法不同的特点:第一,强调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由于这些国家长期受殖民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干涉和控制,渴望摆脱这种被压迫和欺凌的状态,因而在获得独立、建立自己的新国家时,即在宪法中强调这一内容。1945年的印度尼西亚宪法规定,主权掌握在人民手中,并全部由人民协商会议行使。1972年的菲律宾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所有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第二,强调发展本国经济。这些国家由于长期处于被压迫地位,经济发展缓慢,它们渴望发展本民族经济,自行处理其自然资源,以振兴经济。在这些国家的宪法中,对发展本民族的经济作了明确的规定。印度尼西亚宪法规定,经济以合作化方式组织之,有关国家命脉和大多数人民的生产部门一律归国家经营,土地、水流以及矿藏均为国家所有,并用来最大限度地为人民造福。1961年的委内瑞拉宪法规定,国家在不妨害其制定关于计划、合理化和鼓励生产等情况下,应当保护私人始创的事业,以便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1962年尼泊尔宪法规定,评议会制度的经济目标是建立一种能够使一般公众最大限度地参加国家的经济提高的制度,并鼓励私有企业。特别是80年代以来,亚洲和拉丁美洲一些国家修改宪法,都规定了发展经济,体现了锐意进行经济改革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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