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宁工业捕捞船主义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2页(250字)

贝宁1966年《关于建立工业捕捞装备许可证颁发委员会的法令》第7条规定,所有希望以科托努为生产基地的工业捕捞船船主必须建立一份申请书卷宗。申请书卷宗内包括以下文件:(1)船主和船员的身份证书;船长和轮机长证书。(2)渔船的各种参数:建造日期;造船厂名称;船体材料(钢质还是木质)、长度、宽度、总吨、舱容积;冷藏或冷冻形式;动力,力,各种探测仪器,无线电话机等。(3)渔具的类型和特点。(4)用于确定船主(或代理人)申请装备许可证资格的证书原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