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宁工业捕捞渔船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2页(216字)

贝宁1966年《关于建立工业捕捞装备许可证颁发委员会的法令》第6条规定,可批准的渔船艘数暂定为30-200总吨的拖网船12艘。但是,根据渔业形势的总变化,在征求委员会的意见后,这一艘数可增减。对于沙丁、金枪鱼渔船艘数不规定定额。对于冷冻拖网船,由发展部长和经济事务部长在研究以上第2条所指委员会申报后联合规定卸货量份额。冷冻拖网船只有不超过卸货量份额,才可在境内的某个港口卸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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